高新技術企業申請應提交的材料 1.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 2. 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3. 知識產權證書(獨占許可合同)、生產批文,新產品或新技術證明(查新)材料、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省級以上科技計劃立項證明,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4. 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以及研發人員占企業職工的比例說明; 5. 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研究開發費用情況表(實際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并附研究開發活動說明材料; 6. 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實際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以及技術性收入的情況表。編輯本段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一章總則 *一條為扶持和鼓勵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稱《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稱《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見附件)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一年以上的居民企業。 第三條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應遵循突出企業主體、鼓勵技術創新、實施動態管理、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依據本辦法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稱《稅收征管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稱《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五條 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負責指導、管理和監督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 第二章組織與實施 第六條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組成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稱“領導小組”),其主要職責為: (一)確定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方向,審議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報告; (二)協調、解決認定及相關政策落實中的重大問題; (三)裁決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事項中的重大爭議,監督、檢查各地區認定工作; (四)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出現重大問題的地區,提出整改意見。 第七條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科技部,其主要職責為: (一)提交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報告; (二)組織實施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的檢查; (三)負責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專家資格的備案管理; (四)建立并管理“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 (五)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同本級財政、稅務部門組成本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以下稱“認定機構”),根據本辦法開展下列工作: (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 (二)接受企業提出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復審; (三)負責對已認定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受理、核實并處理有關舉報; (四)選擇參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專家并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九條 企業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應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稅、免稅手續。 享受減稅、免稅優惠的高新技術企業,減稅、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減稅、免稅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未依法納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予以追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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