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爆控制箱四、觸電傷害水平的影響因素 1、防爆控制箱觸電電流:I≦ 30mA 2、觸電時間:It ≦ 30mA.s 3、防爆控制箱人體電阻:R﹦ 1000歐姆(由體內電阻500歐姆和皮膚電阻650歐姆組成)。 4、電流頻率:工頻交換電的危害性大于直流電,因為交換電主要是麻痹破壞神經系統,往往難以自主解脫。隨著頻率的增加,危險性將下降。當電源頻率大于2000 Hz時,所發生的損害明顯減小,但高壓高頻電流對人體仍然是十分危險的。 一般工頻40~60Hz的交換電對人體的傷害最嚴重最危險。 (25HZ—300HZ的交換電對心臟的危害較大)。 5、電流的途徑(電流通過心臟、肺部和中樞神經的觸電危險性較大); 6、人的精力狀態和健康狀況; 7、防爆控制箱能夠自主的解脫帶電體的電流在30mA以下。 8、通過人體的電流跨越50mA時,就有生命危險;跨越100mA時,很短時間內即可能窒息死亡。 六、觸電電流的分析 1、感知電流:感知電流的平均值約為1.1mA。 而女性感知電流的平均值為男性的三分之二,約為0.7mA。 2、解脫電流:解脫電流的實驗平均值對男性和女性分袂為16mA和10.5mA。斟酌一定的平安系數,目前國際上將其極限值定為正常男性9mA,正常女性6mA。 3、極限電流:是指可使人致死的最小觸電電流。極限電流值列國的尺度還難以統一。我國煤礦井下持久以來是取30~50mA作為人身觸電的長時平安電流值(一般50mm以上為致命電流),但從80年代起頭已采取30mA和30mA.S安秒值相連系的規定。 七、井下人身觸電原因 (1)井下帶電檢驗、接線和搬家電氣設備及電纜。 (2)沒有執行停、送電制度,停電后電源開關無專人扼守,沒上閉鎖,不掛停電標記牌。 (3)人身觸及已經破皮漏電的導線或由于漏電而帶電的電氣設備金屬外殼,造成觸電傷亡。 (4)井下因情況窄小,電機車架線較低,人員上、下礦車或攜帶較長的鋼纖等導電物體觸及架線而發生觸電傷亡。 (5)觸及已停電但未放電的高壓電纜而觸電傷亡。 煤礦井下平安用電的有關規定 (1)井下由采區變電所、移動變電站或配電點引出的饋電線上,應裝設短路、過負荷和漏電呵護裝置。 (2)低壓電動機的控制設備,應具有短路、過負荷、單相斷線、漏電閉鎖及遠程控制裝置。 (3)煤電鉆必須使用設有檢漏、漏電閉鎖、短路、過負荷、斷相、遠距離啟動和停止煤電鉆的綜合呵護裝置。每班使用前,必須對煤電鉆的綜合呵護裝置進行1次跳閘試驗。 (4)井下遠距離控制線路的額定電壓,不跨越36V。 (5)礦井平安監控系統的電源電壓不該大于24V。 (6)電器設備使用的絕緣油的物理、化學性能和電氣耐壓試驗,每年進行1次,但對其中操作頻繁的電氣設備使用的絕緣油,每半年進行1次電氣耐壓試驗。 油斷路器經3次短路故障后,其絕緣油應進行1次電氣耐壓試驗,并檢查有無游離碳。 (7)防爆控制箱礦井高壓電網必須采納法子限制單相接地電容電流不跨越20A。 (8)使用中的防爆電氣設備的防爆性能每月檢查一次。 (9)配電系統的繼電呵護裝置每半年檢查整定一次。 (10)高壓電纜的泄露和耐壓試驗,每年進行1次。 (11) 接地網電阻值每季度測定一次。 井下電氣設備檢驗,停送電作業的平安檢查內容 ⑴是否執行工作票制度和制定平安法子,工作票的簽發人,工作負責人,操作人是否有分歧的平安責任制。 ⑵高壓停送電的操作是否采取書面申請或其他靠得住的聯系體例,是否執行誰停電,誰送電的停電制度,是否有約時停送電現象發生,斷開的隔離開關的操作機構是否鎖住,是否在操作手把上懸掛“有人作業,制止合閘”的標記牌。 ⑶檢驗和搬家電氣設備時,是否停電,檢驗是否顛末試驗合格的驗電器驗電,確認無電后再在三相線上掛裝接地線。 ⑷部分停電作業,有無遮擋,檢驗完恢復送電時,是否由原操作人員取下標示牌,然后合閘送電。 ⑸高壓線路倒閘操作時,是否實行操作制度和監護制度,操作人員是否填寫操作票。 ⑹操作時,是否有兩人執行,一人操作,一人監護,操作人員是否使用試驗合格的絕緣東西,戴絕緣手套,穿絕緣靴或站在絕緣臺上。 ⑺井下防爆電氣設備的運行,維護和修理工作,是否適合防爆性能的各項手藝要求,失爆設備是否繼續使用。 防爆控制箱用電平安作業制度 平安用電作業制度,是包管平安用電、職工人身平安和削減或杜絕電氣事故、增進平安生產、提高經濟效益的重要包管。 防爆控制箱平安作業制度主要有:工作票制度;工作許可制度;倒閘、試驗操作票制度和工作監護制度;停、送電制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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