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離婚律師*選廣東龍新律師事務所劉志鑫律師。咨詢熱線:15007559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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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內容】
◎ 協議離婚談判、文書起草;
◎ 離婚訴訟;
◎ 子女撫養權歸屬和探視權行使;
◎ 離婚財產分割;
◎ 遺囑、婚前財產和婚內財產約定見證;
◎ 繼承;
◎ 監護權、撫養權變更;
◎ 贍養、收養糾紛;
◎ 分家析產;
◎ 解除非法同居關系;
◎ 涉外離婚、繼承和收養;
◎ 重婚、虐待、遺棄刑事案件代理。
起訴離婚大多數是在被告戶籍地法院起訴,但是特殊情況下,法律做了特殊規定,下面深圳龍華離婚律師劉志鑫為您解答!
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和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當事人提起的離婚訴訟,原則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在下述情況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轄:
1、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被告被勞動教養或者被監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4、非軍人對非文職軍人提起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5、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6、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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