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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們來講一講內部審計證據的含義以及定義,如下:
內部證據是指由被審計單位內部機構或職員編制并提供的有關書面證據。內部書面證據的可靠性一般不如外部書面證據強,而且內部書面證據由于形式的不同其可靠性也不盡相同。根據內部書面證據可靠性的強弱,可以劃分以下三類:
一類是由被審計單位外部組織或部門規定統一格式和填制要求的,而由被審計單位內部職員填制并提供的有關書面證據,如由稅務監制的銷貨票(含普通票和增值稅專用票)、銀行統一印制的各種支票和匯票,由財政部門監制的財政收費收據等,這類證據的可靠性對各種內部證據而言是很強的,因為這類證據資料的填制情況往常要受到相應管理部門突擊性或定期檢查監督,當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較為健全有效時,這類證據仍不失為一種可靠性強的審計證據。
二類是由被審計單位有關人員編制和填報用于對外公布但無格式和規范要求的內部證據,如經濟業務合同、文件和內部定額標準等。這類證據雖不一定要接受外界的監督檢查,但在一定程度上要受到有關業務單位或主管部門的制約,經過他們的審批,對其的公正性、嚴肅性和科學性有嚴格的要求。因此,當企業內部控制健全有效時,二類證據仍具有一定可靠性,但始終較一類內部書面證據可靠性低。
三類內部書面證據是那些既無規范要求或者無任何外部單位制約,且無需公開的由被審計單位有關人員填制并出具的資料,如自制的原始憑證、記賬憑證、會計賬簿記錄等。這類證據的可靠性完全取決于經手人員的素質、內部控制的有效制約程度,因而它的可靠性程度為比較低。但是不能否定的是:當內部控制健全有效,而且相關的內部證據能相互印證時,注冊會計師仍然可以信賴其可靠性。
關于內部審計證據的相關定義以及相關分類就是以上所述的內容,大家可以適當了解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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