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成上市蓬勃發展更需信安達董監事高管責任保險幫襯(信安達保險代理18902846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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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完成上市的中國工商銀行正進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機制。其*近發布公告稱,經董事會批準,該行將為董事會、監事會全體成員以及高級管理人員提供責任保險,保險范圍限于過失行為。相關方案有待股東大會*后通過。
這家剛剛完成全世界有史以來*大IPO進而晉升為世界排名第四的銀行,其高管責任保險購買的決策無疑會激起眾多保險公司的歡喜熱忱,使得已經平靜一時的高管責任險市場再起波瀾。
高管責任險,又稱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責任保險(Directors & Officers Liability Insurance),屬于職業責任保險中“過失與疏忽保險(Errors and Omissions Insurance)”的一種。它通常是指公司董監事及高級職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因過失或疏忽行為導致公司或第三者遭受經濟損失而應承擔經濟賠償責任時,由保險公司按約定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通常由公司出資,為高管人員投保。
說這種保險讓人喜的原因有三:
一是該險種的市場潛力巨大。這種保險在發達保險市場是一個非常暢銷的險種,而在我國保險市場卻是一顆剛被發現的新星。有數據顯示,世界各國的高管責任險的每年保費收入估值為92.5億美元左右,而美國市場所產生的該類產品的保費大約就有80億美元左右;過去10年間,歐洲市場的這一保費大約10億美元左右,而亞洲的只有1億美元左右。據了解,美國有超過95%的上市公司為董(監)事及高級職員投保了董事責任保險,在我國香港董事責任險的購買率也達到了70%。而內地上市公司投保董事責任險的不超過2%。
瑞士再保險公司的專家分析指出:“由于追究責任的情況在國際間日趨盛行,董事及行政人員責任保險在企業風險管理方面越來越重要。以保險方式進行風險轉移,是一種風險管理工具,應該經常采用。中國內地和香港需要董事及行政人員責任的風險轉移,以支持經濟發展。因此,保險及再保險可借鑒他們在世界各地的經驗,為中國內地和香港提供高管責任險。這將會成為一種能持續增長和具利潤潛力的保險產品。”
二是法律的完善將刺激高管責任險的需求。其實,中國平安保險公司早在2002年就與美國丘博保險集團合作推出“公司董事及高級職員責任保險”。但那時,不僅中國的保險公司承保能力、承保經驗有限,而且中國的相關法律制度也不夠完善。在舊《公司法》規定下,公司董事需要承擔的責任僅限于對公司,而對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如:股東、債權人造成損失的,董事是否承擔責任在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中未作規定。同時,董事責任也僅有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當股東和債權人因此遭受損失時,并無權請求董事賠償。高管人員法律責任規定的不明確,使得責任承擔落實得不具體,自然無法增加高管責任險的有效需求。因此,該險種在推出時經歷了很長一段時間的冷遇。但2006年1月1日,新《公司法》和《ZHENGQUAN法》實施后,根據新的法律,董事及高管人員將負有更多的責任。同時,*高人民法院正在考慮修改司法解釋,明確投資者的直接訴權,不再設置前置程序。高院的考慮無疑將保護更多投資者的利益,使得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員面臨更大的責任風險。因此,新法的實施無疑將會刺激高管人員對該險種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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