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獨立學院產生于上個世紀90年代末期,當時,為擴大高等教育資源,國家鼓勵公辦大學本科院校結合社會資金,舉辦獨立的學院。此后,獨立學院飛速發展,到2003年,全國25個省市舉辦獨立學院就達300多所,有本科在校生40多萬人。
獨立學院的快速發展對提高我國高等教育毛入學率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獨立學院和母校關系較密切。國家規定,申請者要對獨立學院的教學和管理負責,并保證辦學質量;
合作者要負責提供獨立學院辦學所需的各項條件和設施,參與學院的管理、監督和領導。獨立學院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獨立的校園校舍,獨立進行教學和財產管理、招生和頒發學歷證書。由于獨立學院屬于本科層次,所以由教育部負責審批。
凡未經教育部審批的,國家均不承認其學歷。獨立學院在特定情況下有時也被稱為“獨立二級學院”,它與公辦大學各下屬二級學院有著部分區別。
為貫徹上述指導思想,在內容上,條例草案主要解決《民辦教育促進法》中明確規定應由國務院具體規定的問題;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有關規定設計具體制度;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的立法原則或精神,結合民辦教育的實際,規定具體措施,增強法律規范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為與《民辦教育促進法》銜接,實施條例分為總則、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民辦學校的設立、民辦學校的組織與活動、民辦學校的資產與財務管理、扶持與獎勵、法律責任、附則等八章,共53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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