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龍華劉志鑫律師根據多年的辦案經驗是這樣分析的:只有屬于工傷事故范圍的職工,才能向用人單位提出工傷損害賠償請 求。其中,“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存在(包括)的勞動者。而勞動者又是指依法享有勞動權利能力、能獨立自主地選擇用人單位并建立身份隸屬關系、服從用人單 位的組織管理、以自己的勞動獲取報酬的自然人。按這個標準,受傷的當事人的身份仍是學生而不是勞動者。所以,其在實習期間因工作造成的人身傷害,無法認定 為工傷。
但是,實習生不適用工傷并不意味著“傷了白傷”,受害人仍可以人身損害賠償起訴。《*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生實習期間,由公司對學生進行現場監督管理,公司是受益人,兩者之間的關系實際上形成了雇傭 關系,所以,受傷的學生應該向公司主張賠償。而學校對王磊于實習過程中所受傷害,在主觀上無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值得關注的是,2010年1月15日,教育部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司印發了《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實習責任保險實施方案》的通知,今后,為了避免實習造成的人身 傷害風險,公司和學校可以在實習合同中約定,由學校為學生辦理實習責任保險,這樣學生在實習過程中造成人身傷害,可依法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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