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寶安區交通事故工傷如何處理?
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涉及到第三人交通事故侵權賠償與工傷保險補償、用人單位內部交通事故侵權賠償與工傷保險補償之法律關系。該情形在法理上關系 如何及怎樣合理權衡其利益,無論在理論研究或實踐操作中均有很大的意義。本文結合我國現行處理交通事故賠償與工傷保險補償的法律制度和實務,提出其競合時 的法律分析及相關對策,為維護勞動者權益提供法律和理論依據,并為立法、司法機關作出相關立法、解釋提供參考。
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工傷賠償順序是怎樣的?
在上下班途中,因發生非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導致工傷的,在賠償的責任上屬于民事侵權賠償責任與工傷保險賠償責任相競合。
此時,受害人處于一方面,由于侵權人的侵權行為使受害人與行為人之間形成了侵權民事法律關系;另一方面,勞動者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主張工傷賠償 的同時可否依據《民法通則》、《*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等民事法律法規來主張人身損害賠償?
對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常發生爭議,法律未給予明確規定,各地的做法也大相徑庭,經常出現相同情況不同對待的局面。
《*高人民法院關于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后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問題的答復》的規定,當工傷與交通事故發生競合時, 傷者是可以既享受工傷待遇又向肇事司機索賠,即獲得雙重賠償。不過就很多地區而言,未規定工傷與交通事故賠償的先后順序,僅規定醫療費不得重復支付。
對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方責任導致職工遭到事故傷害、并已按相關事故傷害處理規定獲得相應賠償的,同時又符合工傷或視同工傷認定情形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工傷的,其工傷待遇應當區分待遇項目、支付途徑分別處理,原則是:
(1)屬于發生的醫療費、康復費、輔助器具配置更換費等費用項目的,只能按實際發生金額給付,已按相關事故傷害處理規定獲得相應賠付的,不能重復給付;若其賠付金額低于工傷保險規定的標準水平的,屬參保職工的,應當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至規定標準;
(2)屬于住院伙食補助費、就醫交通住宿費、停工留薪期工資和護理費項目,已按相關事故傷害處理規定獲得相應賠付的,不能重復給付;若其賠付金額低于工傷保險規定的標準水平的,應當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至規定標準;
(3)屬于賠償性的待遇項目,只要工傷保險法律法規對賠償待遇項目沒有作出競合規定的,應依法按規定賠償相應的待遇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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