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年度檢驗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年檢起止日期為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登記主管機關在規定的時間內,對公司上一年度的情況進行檢查。公司應當于3月15日前向登記主管機關送報年檢材料。
對未按期申報年檢的公司,登記主管機關將如何處罰?
《公司年度檢驗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公司無正當理由在3月15日前未報送年檢材料的,由登記主管機關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在年檢截止日期前未申報年檢,屬于公司的,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定,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非公司公司法人或者屬于非法人經營單位的,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的罰款,但*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的罰款。
未參加年檢的公司能否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登記主管機關將如何處理?
《公司年度檢驗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公司未參加年檢不得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登記主管機關對年檢截止日期限前未參加年檢的公司法人進行公告。自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仍未申報年檢的,公司會被拉入異常名單,還有可能吊銷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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