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商事主體登記監管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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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章 總則
*一條為了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維護商事主體合法權益,促進商事主體健康、有序發展,創新登記監管方式,提高登記監管效能,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商事登記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以及相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商事主體登記監管,是指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對商事主體違反《若干規定》以及其他登記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實施監督、檢查、處理等管理活動。
第三條 依據《若干規定》設立的商事主體,以及《若干規定》施行前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設立的商事主體,其登記監管均應適用《若干規定》,《若干規定》與其他登記管理法律法規有關規定不一致的,在深圳經濟特區范圍內應當適用《若干規定》。
《若干規定》實施前,市場監管部門對商事主體違反登記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尚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適用《若干規定》和本辦法的相關規定處理;已經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不適用《若干規定》和本辦法。
第四條開展商事主體登記監管工作應倡導監管與自律相結合、自治與共治相結合,充分運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和信用約束等手段推動商事主體自律自治、強化社會監督和部門協同監管。
第五條依法登記設立的商事主體,其合法經營行為受法律保護。
市場監管部門依照本辦法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開展登記監管工作。除下列情形外,任何監管人員不得擅自對商事主體登記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一)上級的部署和專項治理的安排;
(二)投訴舉報;
(三)根據商事主體登記及許可審批信用信息公示平臺(以下簡稱信息平臺)公示的信息,需要對商事主體監督檢查的;
(四)根據其他監管信息,需要對商事主體進行監督檢查的。
分局、監管所應根據前款所列情形和轄區實際,制定商事主體登記監管工作計劃,并組織落實。
第六條商事主體有下列違法行為的,按照商事主體的類型,分別依據相關登記管理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一)無照經營;
(二)實行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商事主體虛報注冊資本,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抽逃出資;
(三)商事主體營業期限屆滿未按規定辦理注銷或延期登記;
(四)商事主體變更負責人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五)商事主體提交虛假登記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商事登記。
第七條商事主體有下列違法行為的,依據《若干規定》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等有關經營異常名錄的規定處理,納入信用監管體系:
(一)變更住所或經營場所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二)不按時提交年度報告;
(三)違反名稱登記管理規定。
第八條商事主體有下列違法行為的,納入信用監管體系:
(一)備案事項發生變化,未按規定辦理備案;
(二)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的商事主體注冊資本實際繳付情況與實收資本備案不符;
(三)提交年度報告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
第九條各級市場監管部門依職責權限開展商事主體登記監管工作:
市局負責商事主體登記監管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對各分局開展商事主體登記監管工作情況進行檢查和考核;
分局負責轄區范圍內商事主體登記監管工作的協調、指導、檢查以及按職責組織實施商事主體登記監管工作;
監管所(含監管科,下同)負責按職責具體實施轄區范圍內商事主體登記監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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