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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國家的版權登記法都規定只有本國國民(或與本國 同處丁?一個國際版權登記公約中的國家的國民)的未出版的作品 才能享受版權登記保護s如果一個外籍(同時也不是任何國 際版權登記公約成員圍同民)完成了一部作品,在他尚未在任何 一個公約成員國內首次出版之前,對于這些成員閏來講,該 作品也“暫時”進入了公有領域。如果后來他在某個成員國 中首先出版r作品的*一版,則起碼在公約成員國范圍內, 該作品又從公有轉變為專有,因為這些國家都將按“作品國 籍”的原則給該作品以版權登記保護;如果在一個非公約成 員國出版了該的*一版,那么對r成員國來說,該就 “永久”進入r公有領域。英國版權登記法第二條及其他一些發 達國家的版權登記法的相應條款,就作出r這種規定。 (3) 有些具有追擁力的國際版權登記公約規定:在一個國 家參加公約之后,對于它原先不予保護的作品,只要作品在 起源國還沒有過保護期,就必須宣布給予保護。版權登記附件中規定了對權利的限制,這與《伯爾尼公約》 的有關規定大致相同。《伯爾尼公約》與《世界版權登記公約》中 對發展中國家規定的“優惠”條款,也在附加了個別限制之 后,作為發放強制許可證的規定搬到《班吉協定》的版權登記附 件中。 版權登記附件對版權登記貿易(即轉讓活動)作了十分詳細的規 定。這包括轉讓活動的總原則,電影作品的創轉讓權利 的專門規則,簽訂出版合同的規則,簽訂表演權轉讓合同的 規則:等等。該附件規定:版權登記中的經濟權利可以部分轉讓, 也可以全部轉讓。但不允許轉讓尚未完成的作品中的“未來 版權登記”(奐美法系國家一般都允許這種轉讓)。版權登記附件把作品 中的權利分為直接傳播權(如表演權、廣播權等,即直接使 作品與公眾見面的權利行使方式)與間接傳播權(如復制權, 即先使作品固定在某種有形物上,再使有形物與公眾見面) 兩種,H的是防止在轉it活動中獲得/間接傳播權的受讓人 誤認為自己同時獲得了直接傳播權。這是沿用;r典型的法國 版權登記制度中的分類法。關于出版合同,版權登記附件作了三種不 同規定。*一,一般出版合同,按各成員國自己的民商法去 締結和騰行。第二,自擔風險的出版合同(例如出版前 由出錢、出版后由自己出售,出版社不負經濟責任、 按版權登記附件的規定以及各成員國的民商法締結和履行。第三, 合作出版合同按照合資經營法締結和屜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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