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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ROHS?
RoHS是由歐盟立法制定的一項強制性標準,它的全稱是《關于限制在電子電器設備中使用某些有害成分的指令》(Restriction of Hazardous Substances)。該標準已于2006年7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主要用于規范電子電氣產品的材料及工藝標準,使之更加有利于人體健康及環境保護。該標準的目的在于消除電機電子產品中的鉛、汞、鎘、六價鉻、多溴聯苯和多溴聯苯醚共6項物質,并重點規定了鉛的含量不能超過0.1%。
一些大公司已經注意到RoHS并開始采取應對措施,如SONY公司的數碼照相機已經在包裝盒上聲明:本產品采用無鉛焊接;采用無鉛油墨印刷。
信息產業部2004年也出臺了《電子信息產品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內容與RoHS類似,并于十月份成立了“電子信息產品污染防治標準工作組”,研究和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電子信息產品污染防治標準體系;開展與電子信息產品污染防治有關的標準研究和制修訂工作,特別是加快制定產業急需的材料、工藝、名詞術語、測試方法和試驗方法等基礎標準。
2011年7月1日,歐盟在官方公報(OJ)上發布了新版RoHS指令——指令2011/65/EU。
作為中國電子電氣產品制造企業非常熟悉的一項指令,其出臺歷程可謂是一波三折。由于修訂過程中各方分歧較大,因此這項本來意欲在2009年就出臺的修訂案一拖再拖。特別是就是否擴大產品范圍和受限物質的范圍,歐盟內部包括委員會、歐洲議會、理事會、業界、NGO等都進行了激烈的爭論。
2011/65/EU較原RoHS指令2002/95/EU的不同主要在:
1. 擴大了產品范圍:將所有的電子電氣產品都涵蓋在了指令規管的范圍內(包括線纜和備用零部件),但是給予了新添入的第8類醫療器械和第9類監視和控制儀器(包括工業監控儀器)一定的過渡期,此外,還針對這兩類產品給出了20項的豁免(列于附件IV中)
2. 厘清了部分定義
3. 管控物質的范圍未擴大,還是維持了原有的六種物質的原限量要求,但是提出了今后的審查過程中,要對包括DEHP等在內的物質優先進行考察,為指令今后擴大管控物質的范圍鋪路
4. 刪除了其中的生產商(producer)規定,而添入了“制造商”(manufacturer)、“授權代表”(authorised representative)、“進口商(importer)”、“經銷商”(distributor)的定義,并對其職責進行了明確的界定
5. 規定了產品需貼附CE標志及CE標志的相關事宜。
本指令將在發布于OJ第20日起生效,成員國需要在2013年1月2日前將其轉化為本國法律。
2011/65/EU的發布將給中國的電子電氣產品制造企業帶來一定的影響,特別是由于將醫療器械類產品、監視和控制儀器產品列入規管的范圍,因此對這兩類制造企業的影響將是非常巨大的
此外,由于電子電氣產品上需要貼附CE標志,因此,對業界符合指令的要求,也將是一個巨大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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