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始憑證必須具備的內容:原始憑證的名稱;填制憑證的日期;填制憑證的單位名稱和填制人姓名;
經辦人員的簽名或蓋章;接受憑證單位的名稱;經濟業務的內容;數量、單價和金額。
二、外來原始憑證(如**、收據等),必須蓋有填制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專用章,同時具有套印的稅務部門或有權監制部門的專用章以及填制人員的簽名或蓋章;從個人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有填制人員的簽名或者蓋章,同時應寫明住址,必要的注明身份證號碼。
三、自制原始憑證(如入庫單、領料單等)必須有經辦單位負責人(或其指定的人員)和經辦人簽名或者蓋章。
四、凡需填寫大寫和小寫金額的原始憑證,大寫與小寫金額必須相符。購買實物的原始憑證,必須有實物驗收證明;支付款項的原始憑證,必須有收款單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證明。
五、一式幾聯的原始憑證,應當注明各聯的用途,只能以一聯作為報銷憑證,必須用雙面復寫紙(**和收據本身具備復寫紙功能的除外)套寫,并連續編號。作廢時應當加蓋“作廢”戳記,連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毀。
六、發生銷貨退回的,除填制退貨**外,還必須有退貨驗收證明;退款時,必須取得對方的收款收據或者匯款銀行的憑證以及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不得以退貨**代替收據。
七、職工因公借款的借據,必須附在記賬憑證之后。收回借款時,應當另開收據或者退還借據副本,不得退還原借款收據。
八、經上級有關部門批準的經濟業務,應當將批準文件作為原始憑證附件。如果批準文件需要單獨歸檔的,應當在憑證上注明批準機關名稱、日期和文件字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