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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不服公司與他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雙方協商不成,遂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在申請仲裁過程中,王某發現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人與單位領導很熟,在仲裁過程中二定會偏袒公司,于是決定放棄仲裁請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司撤銷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法院會受理王某的起訴嗎?
法律界支招,按照我國《勞動法》及《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定,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勞動爭議時,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來解決,其中協商、調解不是動爭議處理的必經程序,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也是處理勞動爭議最重要的程序。只有經過仲裁,當事人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因此本案中,王某必須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裁決不服,才可以向人民院提起訴訟。如果2王某認為仲裁委員會相關工作人員與本單位領導有較好的私人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他可以依法提出回避申請,但不能未經仲裁而直接起訴。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一方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
第六條*一款 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應當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以向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金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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