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1.企業名稱經核準登記注冊后,無特殊原因在一年內不得申請變更。
2.企業名稱可以隨企業或者企業的一部分一并轉讓。
3.企業名稱只能轉讓給一戶企業。企業名稱的轉讓方與受讓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或者協議,報原登記主管機關核準。
4.企業名稱轉讓后,轉讓方不得繼續使用已轉讓的企業名稱。
5.兩個以上企業向同一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相同的符合規定的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依照申請在先原則核定。屬于同一天申請的,應當由企業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登記主管機關作出裁決。
6.兩個以上企業向不同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相同的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依照受理在先原則核定。屬于同一天受理的,應當由企業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各該登記主管機關報共同的上級登記主管機關作出裁決。
7.兩個以上的企業因已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而發生爭議時,登記主管機關依照注冊在先原則處理。
8.中國企業的企業名稱與外國(地區)企業的企業名稱在中國境內發生爭議并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裁決時,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據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的原則或者本規定處理。
一、北京公司注冊企業哪類名稱不能核準:
1.企業被撤銷未滿三年的;
2.企業營業執照被吊銷未滿三年的;
3.企業因本條第1.2項所列情況以外的原因辦理注銷登記未滿一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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