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生活中,商標使用的形式有哪些,商標有哪些使用形式?請看下文。
我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3條以列舉的方式規定了商標使用的形式,主要包括:
一、在商品、商品包裝或容器上使用商標
在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使用商標,是指采用直接貼附、刻印、烙印或者編織等方式將商標附著在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所謂包裝,是指為識別商品以及方便攜帶、儲運而在商品上使用的輔助物,容器也屬于包裝的一種。例如,如制假者將飲料裝入瓶中,并貼上“可口可樂”標簽;在襯衫上編織“鱷魚圖形”標記。雖未直接顯現于商品之上,但以載有商標的卡片、標簽等與商品連接起來,也屬于此類使用。(注:[臺]周君穎:《商標權之侵害及其民事救濟》,第79-80頁,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1981年碩士論文。)
在侵害商標權的案件中,如果商標只是附帶地出現在被告的商品之上,則不足以構成在商品上使用商標。例如,英國發生的treborv.footballassociation一案中,原告足球協會就“three-lion”標志享有商標權,被告糖果制造商trebor在其用于出售的糖果的包裝上使用了足球運動員的照片。足球協會認為,由于照片上某些足球運動員身穿英格蘭隊服,隊服上印有“three-lion”標志,侵害了足球協會的商標權。在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時,rattee法官解釋道:“無可爭辯的是,trebor的使用該標記不是真正意義上的‘使用’,在卡片中使用也當然不是對標記的使用”。rattee法官還解釋道:“認為trebor將英格蘭足球隊標記粘貼在卡片中并因此粘貼在商品上,從而構成商標法第10條(4)(a)(注:《英國商標法》第10條(4)(a)規定的商標使用行為是”將商標貼附在商品或者其包裝上。)所規定的使用是不切實際的”。(注:lionelbently,bradsherman:intellectualpropertylaw,oxforduniversitypress,2001,p864.)
二、陳列、展覽時使用商標
雖然商標在物理上不能貼附于商品之上,但如果以一定的方式使之與商品相聯系,足以使一般公眾認為該商標起到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就已構成商標使用。例如,在陳列、展覽商品時使用商標;以特定商標表示出售商品的場所或柜臺,但所售商品并非使用該商標的正品或者所售商品的商標與該商標不符。此種商標使用的目的在于借用他人商標推銷自己的產品,但并不將商標直接貼附于商品之上。英國有學者稱此類使用為借用標記(useunderthesign),并認為只有當被告在標記和商品之間形成聯系的過程中發揮了直接和積極的作用時,才構成借用標記。如果聯系是偶然的或者附帶的,則不足以構成借用標記。例如,上述treborv.footballassociation一案的結論也受到了“卡片中包含標記不是被告行為的結果”這一事實的影響。標記的出現是因為足球運動員在拍照時穿了英格蘭隊的隊服,并非被告行為的直接結果。在此種情形下,更為準確地說,應當是出售商品附帶了標記,而非借用標記出售商品。(注:lionelbently,bradsherman:intellectualpropertylaw,oxforduniversitypress,2001,p864—865.)
(三)在交易文書或者廣告宣傳中使用
在交易文書等商業文件和廣告宣傳中使用商標構成商標使用。所謂交易文書包括在合同書、商業信箋、信封、發票、價目表等。所謂廣告,是指通過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生產或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的一種形式,廣告媒介包括報刊、招貼等書面材料,也包括廣播、電視、網絡等視聽資料。
在廣告中使用他人商標推銷自己的產品屬侵害商標權,但在以幫助消費者識別和選擇商品為目的的比較廣告中使用他人商標是否構成對商標權的侵害?所謂比較廣告,是指將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務在價格、質量、使用期限等方面與他人商品或者服務相比較的廣告,廣告中通常用他人的商標指代商品或者服務。英國1938年商標法禁止比較廣告,其理論基礎在于比較廣告屬于利用他人商譽的“搭便車”行為。但有觀點認為比較廣告有利于消費者增長知識、做出消費選擇和促進公平競爭,因此應當允許比較廣告。這一觀點在1994年《英國商標法》第10條(6)中得到了體現,這一條款被稱為英國“土生土長”的條款(‘home-grown’provision)(注:lionelbently,bradsherman:intellectualpropertylaw,oxforduniversitypress,2001,p869-870.)。根據該條款的規定,(商標權人)不得禁止他人以識別注冊商標所有人或者許可人的商品或者服務為目的而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行為。但是,此種使用必須符合誠實的工商業習慣,如果缺乏正當理由并且會不公平地利用或者損害該注冊商標的顯著性或聲譽,仍構成對商標權的侵害。但也有觀點認為,任何比較廣告都難以符合誠實的工商業習慣,因為廣告人不可避免地選擇一些對自己有利的內容進行宣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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