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婚案件中的賠償分為經濟賠償和過錯賠償,前者大多數朋友都知道,也許很多朋友對過錯賠償是*一次聽說,臨沂律師現在解析什么司過錯賠償。
1、主觀過錯
要求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過錯,是侵權責任構成要件中的重要因素,也是與特殊侵權行為相區別的重要標志。在離婚損害賠償中,衡量過錯方的主觀過錯程度,或者是主觀惡性,是衡量過錯方責任承擔大小的一個重要情節。
2、違法行為
需要承擔離婚損害賠償的違法行為,是以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為表現形式。在此四項行為之外的違法行為,如吸毒、賭博等,雖然造成了夫妻感情破裂,并最終導致了離婚,也不承擔離婚損害賠償責任。
3、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有因果關系
因果關系是指過錯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法律聯系,即過錯行為導致了損害事實的發生,沒有過錯行為,就不會產生損害事實。在離婚損害賠償中,多表現為配偶一方過錯行為,給另一方造成的精神傷害。
4、損害事實
損害事實,是侵權責任構成的前提。離婚損害賠償主要有人身損害、財產損害與精神損害三個方面。人身損害指由于配偶一方的行為致使另一方的身體受到損害,如身體機能的毀損、品質的改變。財產損害,主要為配偶的現實利益的損失,如一方隱藏、轉移、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另一方的個人財產。精神損害,主要為侵害了配偶一方的人格尊嚴與配偶權利,使無過錯方遭受精神上的痛苦與折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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