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刑事知名律師解讀取保候審申請主體 的*新規定
取保候審的申請主體,對于取保候審的申請主體即申請取保候審的主體資格問題,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明文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這是一項授權性規定,也是一項排他性規定,這一規定即將申請取保候審的主體資格授予給了已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辯護人。“法定代理人”就是指依法代理被代理人從事某種行為的人。根據刑事訴訟法*一百零六條的規定,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近親屬”則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四川都燕果資深律師團隊由都燕果律師、沈輝律師為首席律師,至今包括十名經驗豐富的執業律師及若干律師助理組成。 主要擅長企業法律顧問、刑事辯護、經濟糾紛、合同糾紛、房地產及損害賠償糾紛、交通事故、勞動工傷、離婚及遺產繼承糾紛等多種領域提供專業、專注、優質、高效、獨到的服務。 法律是利劍,律師就是劍客!要敢于亮劍、善于亮劍!睿智穩重、豁達大度、認真負責的執業風格,誠信高效服務! 如有其它問題,建議直接來電咨詢
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賦予了辯護人在刑事案件的三個階段(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都可以以辯護人的名義提起取保候審的申請,并要求取保候審決定機關在三日內做出決定,如果不同意變更,應該告知申請人不同意的理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