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具GB6675-2003認證(燃燒性能) 、GB6675認證​時間、GB6675認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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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6675-2003《國家玩具安全技術規范》的附錄B規定了所有玩具禁止使用的易燃材料類別,及某些可能接觸小型火源的玩具的燃燒性能要求,其技術內容等同采用了ISO 8124-2:1994《玩具安全-第2部分:易燃性》。
GB6675-2003規定了以下玩具的燃燒性能要求:
● 兒童穿的服裝(化裝服飾),特別包括披肩、飄拂的衣服和類似的服裝;
● 兒童可以進入的玩具(如玩具帳篷和玩具屋);
● 兒童擁抱的玩具(軟體填充玩具);
● 面具和假發等兒童穿戴物。
具體的燃燒性能要求主要包括:
1.一般要求
下列材料不能用于制造玩具:
(1) 賽璐珞(亞硝酸纖維)及在火中具有相同特性的材料(除用于清漆或油漆的材料);
(2) 遇火后產生表面閃爍效應的毛絨面材料。
此外,除下列情況外,玩具不應含有易燃氣體、易燃液體和易燃固體。
● 單個密封容器內的易燃液體,且每個容器的*大容量為15 mL;
● 完全儲存于書寫工具細管內的疏松材料中的高度易燃液體或易燃液體;
● 按GB/T 6753.4-1998標準使用六號粘度杯測定,動態粘度大于260×10-6 m2/s,對應流動時間大于38 s的易燃液體;
● 在EN 71-5標準規定產品中的高度易燃液體。
2.胡須、觸須、假發和面具及其他含毛發或其他附屬材料的頭飾玩具
(1) 伸出玩具表面長度大于或等于50 mm的胡須、觸須、假發和面具及其他含毛發、毛絨或其他附件,在按B.5.5進行測試時,火焰移開后燃燒時間不應超過2 s,且:玩具雖著火,其剩余毛發、毛絨或其他附件的*大長度應:
● 如原長度為150 mm或以上,則不小于其*大長度的50%;
● 如原長度為150 mm以下,則不小于其*大長度的25%。
波形毛發的長度應以其拉直后的長度計算。測試時按其使用時和*復雜的狀況進行。
(2) 伸出玩具表面長度小于50 mm的胡須、觸須、假發和面具及其他含毛發、毛絨或其他附件,在按B.5.6進行測試時,火焰移開后燃燒時間不應超過2s,*大燃燒尺寸從點火處測量不應大于70 mm。
不含毛發、毛絨或其他附件(用于固定玩具的附件除外)、遮住部分臉部的紙板面具不包括在內,除非其眼睛中心與面具頂端的距離大于130 mm。
3.化妝服飾
化妝服飾,包括相關的供兒童穿戴的頭飾和其他供兒童穿著的玩具(不包括紙質花飾帽),在按B.5.7進行測試時,火焰蔓延速度應小于或等于30 mm/s。
如果火焰蔓延速度在10~30 mm/s之間,則玩具及其包裝上都應設警告:“警告:切勿近火!”。
4.供兒童進入的玩具
供兒童進入的玩具的代表性試樣,在按B.5.7進行測試時,其火焰蔓延速度應小于或等于30 mm/s。
● 如果代表性試樣的火焰蔓延速度大于20 mm/s,則不應有燃燒碎片。
● 如果代表性試樣自行熄滅(見B.3.3),樣品應認為通過測試。
● 如果火焰蔓延速度在10~30 mm/s之間,玩具及其包裝上都應設警告:“警告:切勿近火!”。
5.軟體填充玩具
本條不適用于*大尺寸為150 mm及以下的軟體填充玩具。
含毛絨(如絲絨、毛長絨、人造毛皮)或紡織物面料的軟體填充玩具(各類動物、娃娃等,但不包括頭部和四肢完全由非紡織的聚合材料制成的軟體娃娃),在按B.5.8進行測試時,其火焰蔓延速度不應超過30 mm/s。玩具應按提供時的狀況測試,含衣服的玩具應連衣服一起測試。如果在衣服和玩具均不損壞的情況,可根據具體需要將衣服取下后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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