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優惠稅率
1.深圳經濟特區各類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統一按照15%的優惠稅率計稅。
2.從事生產性行業的特區企業按規定減免稅期滿后,凡當年企業出口產品值達到當年產值70%以上的,經稅務機關核準,當年減按10%的稅率納稅。
二、減免優惠
1.特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免繳3%的地方所得稅。
2.對從事港口、碼頭開發經營的特區企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繳企業所得稅,第6年至第10年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這里所說的特區企業,是指稅務機關實行查賬征稅的企業(下同),實行定額定率繳稅的企業不得享受減免稅優惠照顧。獲利年度,是指企業開始生產經營后,*一個獲得利潤的納稅年度。企業開辦初期有虧損的,可在5年逐年結轉彌補,以彌補后有利潤的納稅年度為開始獲利年度(下同)。
3.對從事工業、農業、交通運輸等生產性行業的特區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從獲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繳企業所得稅,第3年至第5年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屬于基礎工業(如鋼鐵、煤炭、冶金、電力等工業)和經市政府確定為先進技術企業的,第6年至第8年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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