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旅行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申請設立旅行社,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即申請者擁有產權的營業用房或者申請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一年的營業用房;
有必要的營業設施,即2部以上的直線固定電話、傳真機、復印機、具備與旅游
質量保證金及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管理期間產生的利息,屬于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從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費。
質量保證金的適用范圍:
(1)旅行社違反旅游合同約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經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查證屬實的;
(2)旅行社因解散、破產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預交旅游費用損失的。
請求質量保證金賠償的實時效期限為90天,從賠償請求人受侵害事實發生時計算。
符合旅游業發展規劃;
符合旅游市場需要;
具備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條件。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向經審核批準的申請人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持《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領取營業執照。
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不得從事旅游業務。
旅行社變更經營范圍的,應當經原審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旅行社變更名稱、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等或者停業、歇業的,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并向原審核批準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旅行社實行公告制度。公告包括開業公告、變更名稱公告、變更經營范圍公告、停業公告、吊銷許可證公告。
旅行社每年接待旅游者10萬人次以上的,可以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社(以下簡稱分社)。
國際旅行社每設立一個分社,應當增加注冊資本75萬元人民幣,增交質量保證金30萬元人民幣;國內旅行社每設立一個分社,應當增加注冊資本15萬元人民幣,增交質量保證金5萬元人民幣。
旅行社同其設立的分社應當實行統一管理、統一財務、統一招徠、統一接待。
旅行社設立的分社,應當接受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zheng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的監督管理。
外國旅行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常駐機構,必須經國WU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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