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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管理體系 規范及使用指南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對環境管理體系的要求,使一個組織能夠根據法律法規和它應遵守的其他要求,以及關于重要環境因素的信息,制定和實施環境方針與目標。本標準適用于組織確定其能夠控制的、或能夠施加影響的那些環境因素。但標準本身并未提出具體的環境績效準則。 本標準適用于任何有下列愿望的組織: a) 建立、實施、保持并改進環境管理體系; b) 使自己確信能符合所聲明的環境方針; c) 通過下列方式證實對本標準的符合; 1) 進行自我評價及自我聲明; 2) 尋求組織的相關方(如顧客)對其符合性的確認 3) 尋求外部對其自我聲明的確認; 4) 尋求外部組織對其環境管理體系進行認證(或注冊)。 本標準旨在使其所有要求都能夠納入任何一個環境管理體系。其應用程度取決于諸如組織的環境方針,活動、產品和服務的性質,運行場所和條件等因素。本標準還在附錄A中對如何使用本標準提供了資料性的指南。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無規范性引用文件 。保留本章是為使本版中的章條號和前一版與原(GB/T 24001-1996)保持一致。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審核員 auditor 有能力實施審核的人員。 [GB/T 19000-2000,3.9.9] 3.2 持續改進 continual improvement 不斷對環境管理體系進行強化的過程,目的是根據組織的環境方針,實現對整體環境績效的改進。 注:該過程不必同時發生于活動的所有方面。 3.3 糾正措施 corrective action 為消除已發現的不符合的原因所采取的行動。 3.4 文件 document 信息及其承載的媒體。 注1: 媒體可以是紙張、計算機磁盤、光盤或其他電子媒體、照片或標準樣品,或他們的組合。 注2: 摘編自GB/T 19000-2000的 3.7.2 GB/T 24001-2004/ISO 14001:2004 3.5 環境 environment 組織運行活動的外部存在,包括空氣、水、土地、自然資源、植物、動物、人,以及它們之間的相互關系。 注:從這一意義上,外部存在從組織內部延伸到全球系統。 3.6 環境因素 environment aspect 一個組織的活動、產品和服務中能與環境發生相互作用的要素。 注:重要環境因素是指具有或能夠產生重大環境影響的環境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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