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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作用、職責與權限
管理者應確保為環境管理體系的建立、實施、保持和改進提供必要的
資源。資源包括人力資源和專項技能、組織的基礎設施、以及技術和財力
資源。
為便于環境管理工作的有效開展,應對作用、職責和權限作出明確規
定,形成文件,并予以傳達。
組織的*高管理者應任命專門的管理者代表,無論他(們)是否還負有其它方面的責任,應明確規定其作用、職責和權限,以便:確保按照本標準的要求建立、實施和保持環境管理體系;向*高管理者報告環境管理體系的運行情況以供評審,并提出改進建議。
能力、培訓和意識組織應確保所有為它或代表它從事被確定為可能具有重大環境影響的
工作的人員,都具備相應的能力。該能力基于必要的教育、培訓或經歷。
組織應保存相關的記錄。
組織應確定與其環境因素和環境管理體系有關的培訓需求并提供培訓,或采取其他措施來滿足這些需求。應保存相關的記錄。
組織應建立、實施并保持一個或多個程序,使為它或代表它工作的人員都意識到:符合環境方針與程序和符合環境管理體系要求的重要性;他們工作中的重要環境因素和實際或潛在環境影響,以及個人工作 的改進所帶來的環境效益;他們在實現與環境管理體系要求符合性方面的作用與職責;
偏離規定的運行程序的潛在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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