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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
設立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在工商部門預先核準名稱后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本辦法有關要求取得食品生產許可。
第 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是食品生產許可的實施機關,但按照有關規定由國家質檢總局實施的食品生產許可除外。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質檢總局有關規定要求,確定本行政區域內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分別實施許可的品種范圍。
取得食品生產許可,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與申請生產許可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申請生產許可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具有與申請生產許可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合理的設備布局、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四)具有與申請生產許可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五)具有與申請生產許可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保證食品安全的培訓、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和健康檔案等健康管理、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原料驗收、生產過程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對生產食品有其他要求的,應當符合該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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