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1日,德國新《產品安全法案》(ProdSG)正式生效,是GS標志認證的依據,替換先前的GPSG.
根據ProdSG第6章的規定,制造商必須在產品上標貼名稱和聯系地址,如果制造商不在歐洲經濟區,則需要提供歐洲經濟區內的授權人或者進口商的名稱和聯系地址。作為地處歐洲經濟區之外的制造商,您必須保證在產品投放市場之前,已經標有授權人或者進口商的名稱和地址信息。
根據ProdSG第22章的規定,制造商和進口商必須確保只有在擁有有效GS證書時才能將GS標志附在產品上或者使用GS標志進行廣告宣傳。如果標有GS標志的產品除認可的進口商之外,沒有標注其他的名稱和地址信息,則需要準備有效的OEM許可證。根據ProdSG第39章的規定,一旦發現不符合法律規定,罰金*高可達10萬歐元。
新規中同樣明確了GS認證機構的責任。根據第21章的規定,GS認證機構只能在完全符合所有ProdSG規定的情況下頒發GS標志。因此所有GS認證機構都必須檢查產品標簽。也許在您申請認證時還不知道歐洲經濟區內授權人或者進口商的名稱和聯系地址,在這種情況下請指出您將在何處加貼這些信息(例如可在等級標簽上留一部分空白,用以日后添加以上信息)。值得提醒的是,在產品上提供授權人的完整地址在市場已經成為普遍要求,并已在幾個國家中強迫實行。因此我們建議您除了申請GS標志的產品外,應在所有將出口到歐洲的產品上均加貼此信息。
《產品安全法》執行EC 765/2008 指令規定的要求,但不改變原《設備及產品安全法》中定義的產品安全途徑。新法更明確規定了商業從業人員,如進口商和零售商的責任。應特別注意的是,該法增加了要求進口商和零售商/經銷商檢查產品已正確標記GS 標識這項新規定。
《產品安全法》使頒發及取消GS 證書更加透明化,因該法要求所有GS 認證機構公布已簽發的GS 證書名單(白名單)及已撤銷的GS 證書(如濫用GS 標識)的名單(黑名單)。 新法顯著加重了對不正當行為的處罰,并強調了運營商應注意的形式問題,如標識制作、使用說明書等,以及產品設計方面的問題。《產品安全法》對GS 標識及CE 標識的國家規定均適用并于2011 年12 月1 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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